原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卫英,女,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金大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金大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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