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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薛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陆某与被告薛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薛某、方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以下币种同);2、请求判令被告薛某、方某共同支付原告以600,000元为本金、自约定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薛某、方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薛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00,000元,并由被告薛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四份,明确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现在还款时间已至,被告薛某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前,被告薛某向本院提交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奉公(江海)立告字【2018】15163号《立案告知书》,载明“你于2018年8月15日向我局报案的薛某报诈骗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请求法院经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且被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已经被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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