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负责人:杨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陆某某诉沈龙兵、被告沈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沈龙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卉
书记员:金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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