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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补充证据后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审判员:黄红红

书记员:鲍兆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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