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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韩某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陆某
黄金光(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陆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
委托代理人黄金光,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被告韩某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740.00元,财产保全费720.00元,合计1460.0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740.00元,财产保全费720.00元,合计1460.0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传革
审判员:顾福顺
审判员:冯靖滨

书记员:王献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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