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鹏宇,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陆某某、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的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东新村XXX号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人民币2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的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东新村XXX号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2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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