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男,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匠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原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10月31日以(2017)沪0117民初18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明匠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8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该案因级别管辖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沪0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冻结明匠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835,000元。2019年3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明匠公司不承担责任。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沪民终295号民事裁定书,按陆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明匠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明匠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全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现一审判决明匠公司不承担责任,而陆某某亦未对此上诉,故明匠公司的上述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83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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