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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潘某某、环球车享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红光村1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北岸镇阜西村5组。
  被告:环球车享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梅湾商务中心18-1幢商铺103号。
  法定代表人:苏溢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被告环球车享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环球车享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环球车享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李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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