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
武茂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陆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武茂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单位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西关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74846842-0。
代表人:刘瑾。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武茂征、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广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按照2013年河北省农业标准主张果树山丧葬费19771元(39542元÷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161620元(8081元×20年),诉请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接到举报司机赵术利饮酒驾驶,不予赔偿。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亦未载明,故被告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某某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按照2013年河北省农业标准主张果树山丧葬费19771元(39542元÷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161620元(8081元×20年),诉请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接到举报司机赵术利饮酒驾驶,不予赔偿。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亦未载明,故被告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某某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国栋
审判员:张洪艳
审判员:史婷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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