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信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崇廷。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上海信义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张贺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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