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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杨某超等与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祥和名邸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杨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唐建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何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翟静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周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马春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慧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静,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祥和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越。
  本院审理原告陆某、杨某超、唐建妹、何英、翟静华、周蓓、马春妹、陈慧娟与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祥和名邸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属一般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为上海市普陀区祥和名邸业主委员会、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祥和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位于普陀区,故本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汉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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