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贤,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陆某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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