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同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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