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卿,上海吴鸿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20民初192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申请人陆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江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陆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江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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