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顾某某诉被告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夏振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