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李春东,主任。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横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孙引辉,主任。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烈,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仪,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晨照商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灵,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横山村村民委员会、陈卫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晨照商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后,上海晨照商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依法提出独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受理。现原告陆某某和第三人上海晨照商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均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上海晨照商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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