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亮(母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陆勇亮(兄弟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南星路XXX弄XXX号。
被告:孙文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亮(弟媳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勇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维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思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亮(父女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陆思思(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南星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亮(祖孙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南星路XXX弄XXX号。
被告:陆勇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德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清(夫妻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清(父女关系),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陆某2(母子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会文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清(祖孙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姚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陆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亮(姐弟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程红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清(系被告程红锁女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德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刘德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刘德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清(妻妹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德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清(妻弟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陆某某、姚某与被告左某某、陆某某、孙文革、陆勇亮、王维维、陆思思、王某2、陆某1、王某1、陆勇清、刘德丽、陆某2、朱某某、陆蓉珍、姚钧、程红锁、刘德美、刘德俊、刘德凤、刘德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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