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劲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陆劲松诉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劲松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某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存款7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穆英慧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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