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张敏
陆某某
张某某
张行平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黄荆社区和合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农民,系受害人张祖艮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农民,系受害人张祖艮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行平,教师,系受害人张祖艮三子。
上述三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仙桃环卫局)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张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仙桃环卫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敏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张行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故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张祖艮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张祖艮的遗产处理,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申领。本案中,仙桃环卫局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占用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陆某某、张某某、张行平作为被保险人张祖艮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就本案所涉150000元保险金申请理赔。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应当向张祖艮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而不应向仙桃环卫局支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鉴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金已被仙桃环卫局申领并占用的证明,张祖艮的法定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的合法申领人直接向已取得保险金的仙桃环卫局主张权利,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原审法院根据陆某某、张某某、张行平的请求,判令仙桃环卫局返还保险金并无不当。仙桃环卫局上诉称三被上诉人已获交通肇事方全额赔款,不应再享受其他赔偿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故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张祖艮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张祖艮的遗产处理,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申领。本案中,仙桃环卫局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占用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陆某某、张某某、张行平作为被保险人张祖艮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就本案所涉150000元保险金申请理赔。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应当向张祖艮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而不应向仙桃环卫局支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鉴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金已被仙桃环卫局申领并占用的证明,张祖艮的法定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的合法申领人直接向已取得保险金的仙桃环卫局主张权利,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原审法院根据陆某某、张某某、张行平的请求,判令仙桃环卫局返还保险金并无不当。仙桃环卫局上诉称三被上诉人已获交通肇事方全额赔款,不应再享受其他赔偿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胡煜婷
审判员:任婕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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