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红
王立新
刘某某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韩运广(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陆某红。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
被告刘某某。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郑青。
委托代理人韩运广,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红诉被告刘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陆某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陆某红负担。
审判长:代永安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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