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原告:李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法定监护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号圣仑大厦*层西侧。负责人:周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河北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红旗街东头路南。负责人:付红涛,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生、李瑞某诉被告王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李 恩
书记员:赵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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