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海,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蒯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任玮玮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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