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敏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滧东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陆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敏辉与被申请人陆健、施某、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沪0151民初9635号民事裁定书,对施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进行了保全。陈敏辉于2019年12月18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敏辉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施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庞 芸
书记员:郭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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