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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保正、许某某与许某某、郭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保正,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许某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郭红某(被告许某某妻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保正与被告许某某、郭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保正于2017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保正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保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保正负担。

审判员  罗晓明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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