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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陆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陆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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