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方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森,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于晓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再审申请人陆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方成、于晓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黑05民终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有陆某某自认本案属于劳动关系,陈方成应先行提起劳动仲裁的书面答辩状,为陈方成交付医疗费、带陈方成去北京看眼伤,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二审径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及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陆某某主张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王玉娟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 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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