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穆英慧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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