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与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
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

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纺织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邱卫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白云寺居委会三组(水电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绪舫,董事长。
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收到原告全额货款1548578.40元后,仅向原告供货42.84吨,尚有84.72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028500.80元,本院应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2850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4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9000元,由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收到原告全额货款1548578.40元后,仅向原告供货42.84吨,尚有84.72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028500.80元,本院应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2850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4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9000元,由被告湖南恒盛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龙
审判员:胡体全
审判员:谭志工

书记员:张军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