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罗某某
刘某某
刘某
黄某某
公诉机关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
诉讼代理人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远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9664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其所诉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了赔偿43万元的协议,该协议已全部履行,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胡勤
审判员:肖奉劼
审判员:何彦卓
书记员:王啸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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