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懿,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秀,女。
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沈佳越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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