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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和、李某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阿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李某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申请人:暴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申请人阿某和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彬、暴玉民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某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彬、暴玉民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书记员:曹丽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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