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MC地块(兴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汪演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宏信创新产业园B1栋)。
法定代表人:张龙。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管 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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