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MC地块(兴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汪演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梁家坡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梁军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8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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