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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与湖南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MC地块(兴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汪演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梁家坡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梁军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8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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