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MC地块(兴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CllenCas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旭,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华大力固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虾吧咀2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大力固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63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李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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