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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富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姜述弢(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富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泰华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03606-5。
法定代表人LIUXIAOMING,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述弢,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富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文明街(青望公路零公里处)。企业注册号:23232610007551。
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职务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富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太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述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导致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4330.00元的事实存在。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被告购买的产品交付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富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104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黑龙江富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导致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4330.00元的事实存在。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被告购买的产品交付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富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104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黑龙江富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审判长:刘太海

书记员:李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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