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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卡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武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肇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卡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卡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各方业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7.50元、财产保全费1,119.5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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