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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依古丽、宋某某与宋玉花、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阿依古丽
宋某某
胡翠菊(河北石家庄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
宋玉花
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何书增

原告阿依古丽,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宋某某,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玉花,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书增,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依古丽、宋某某诉被告宋玉花、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依古丽、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依古丽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依古丽、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依古丽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依古丽、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占力
审判员:朱永博
审判员:刘海霞

书记员:梁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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