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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xx诉董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阴xx,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谷焕平,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玉文,碾子山区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阴xx与被告董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阴xx委托代理人谷焕平,被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被告由原华安乡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案争议土地在证书范围之内,足以认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阴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语锋 审 判 员  赵宪斌 人民陪审员  张跃发

书记员:苗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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