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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某与朱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阴某
朱某某
王江永(容城县容和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阴某,农民。
被告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江永,容城县容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B座1201室。
负责人王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阴某诉被告朱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阴某、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江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增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阴某诉称,2015年6月13日被告朱某某驾驶冀F×××××号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容城县西野桥村南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阴某驾驶的冀F×××××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客车内二人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了解,被告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可至今未得到应有赔偿,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152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某辩称,被告朱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客车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请法院依法审查被告朱某某的驾驶证和冀F×××××号小客车的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如不合法有效,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司不承担。
本院认为,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容公交认字(2015)第06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阴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朱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依据相关规定,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冀F×××××号小轿车损坏部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16152元、估价费400元,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余款14552元由该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4365.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阴某人民币636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阴某负担12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容公交认字(2015)第06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阴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朱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依据相关规定,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冀F×××××号小轿车损坏部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16152元、估价费400元,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余款14552元由该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4365.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阴某人民币636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阴某负担12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0元。

审判长:李萍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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