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某
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阳焕坤
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
原告阳某某,系宜昌开发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阳焕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阳某某之弟。(特别授权)
被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白沙洲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住所地石首市解放东路190号。
负责人彭清明,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石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静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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