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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阳某大酒店、李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阳新县阳某大酒店。
业主郑剑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先明,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阳新县阳某大酒店(以下简称阳某酒店)不服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裁终字(2013)第090-2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12月13日以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阳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马先明以及被申请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成传明参加了听证,并分别作了陈述。
经听证查明:2011年11月,李某进入阳某酒店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阳某酒店亦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李某在妊娠17.3周后因胎儿畸形,持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出具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向阳某酒店请假,并于2013年7月12日在阳新县人民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2013年8月13日,李某以阳某酒店采取不安排其工作的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阳某酒店支付其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产假津贴、差欠工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该委受理案件后,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了阳劳裁终字(2013)第090-2号终局裁决。阳某酒店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另查明: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于2013年8月13日向阳某酒店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告知了仲裁庭组成人员情况,并于2013年9月4日缺席进行了审理(阳某酒店未出庭),但审理本案的仲裁庭人员与该委向阳某酒店告知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不一致。此后,该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署名的仲裁员与其向阳某酒店告知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实际参与审理本案的仲裁庭人员均不一致。

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变更仲裁庭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庭组成人员而未通知阳某酒店,违反了有关回避的规定,剥夺了阳某酒店申请回避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依法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裁终字(2013)第090-2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阳某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志刚
审判员 郭生俊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 章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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