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新县正元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红军路。法定代表人:刘元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大源湖水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某下新镇柯思湖村。法定代表人:柯建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宏、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新县正元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大源湖水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新县正元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阳新县正元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 明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柯国华
书记员: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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