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陈某甲
张某甲
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甲,女。
被告张某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甲、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元,由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元,由原告阳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树才
审判员:刘细刚
审判员:李公良
书记员: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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