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
张建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余靓(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叶顺
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桂东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余靓,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大智路1号。
负责人杨朝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阳新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庆文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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