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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与黄某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阳新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新县太子庙镇太子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明,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根、方正(实习),系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程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宸宇,系黄某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学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阳新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子政府)与被告黄某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子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根、方正、被告华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宸宇、鄂学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子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月6日结算的《关于太子华亿商贸城开发项目财务清算协议书》合法有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定被告在太子商贸城项目总投资款为1617万元,经扣减其应付款后,尚余516万元。该《关于太子华亿商贸城开发项目财务清算协议书》由原、被告双方财务人员结算并加盖公章,相关人员签字。2017年7月4日,被告经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其退场,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要求原告协助执行516万元执行款扣还。但被告不闻不问,既不联系法院,也不联系原告,原告主动联系被告时,均被告知董事长在外无法协商。为解决矛盾,明确原、被告的账目数额,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太子政府与华亿公司签订《房产投资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华亿公司拟开发位于太子镇屋李村上舒和下庄屋两个自然湾之间总面积100余亩的商住项目,即太子华亿商贸城。后华亿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建设,但因市场、政策等多种因素导致华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2014年初即停止施工。2015年12月1日,太子政府与华亿公司签订《太子镇华亿房地产项目意向协议书》,约定至协议签订日期起终止双方的房产投资开发协议。2016年1月6日,为进一步解决华亿商贸城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太子政府和华亿公司就该项目前期投资情况进行了财务清算,并签订清算协议书,即《关于太子华亿商贸城开发项目财务清算协议书》。庭审中,太子政府、华亿公司双方对上述清算协议书有效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对2016年1月6日签订的《关于太子华亿商贸城开发项目财务清算协议书》有效均没有异议,且被告不存在妨碍原告实现权利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存在任何争议而不具备诉的利益,法院亦没有作出实体裁判的必要性,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新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刚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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