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栋21-22层。
负责人:周元松。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林某、罗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晓玲
书记员: 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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