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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张剑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阳某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程克刚,房县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剑锋,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莫建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柯正晴,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张剑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

审判员 周 明

书记员:谢丽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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