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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林,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峰、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电力小区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建成,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原告刘建林与被告阳原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冀0727财保11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路北供电小区一号楼一单元2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第××号)一处;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街南光华路东宝丽城二号楼010、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第××号)一处;冻结被申请人刘建成在中国银行阳原支行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阳原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阳原支行的账户资金51.1万元。刘建林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第××号)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成在中国银行阳原支行的银行存款35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阳原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阳原支行的账户资金51.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康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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