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变电站南。法定代表人:于华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花,女,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第三人:曹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原县达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7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宋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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