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原县益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化稍营镇一村。法定代表人:武海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
阳原县益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陈某、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阳原县益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原县益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2.1元,由原告阳原县益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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